中國共青團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發布者:廣西高速公路投資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4-03-25 10:12
按照團章的規定向團組織交納團費,是共青團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團員對團組織應盡的義務。團費的收繳,是團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團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團費收繳,現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團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團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團員交納團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二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團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規定交納團費。
第三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團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規定交納團費。
第四條 農民團員每月交納團費0.2元—1元。學生團員、下崗失業的團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團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團員,每月交納團費0.2元。
第五條 保留團籍的共產黨員,從取得預備黨員資格起,應交納黨費,可不交納團費,自愿交納團費者不限。
第六條 交納團費確有困難的團員,經團支部研究,報上一級團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團費。
第七條 團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團支部交納團費。流動團員外出期間可向流入地團組織交納團費,流入地團組織出具收據。
第八條 團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團費。
第九條 團員應當增強團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團費。遇到特殊情況,經團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團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團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團費。補交團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團費的團員,其所在團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團費的團員,按自行脫團處理。
第十一條 團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團員團費,不得墊交或扣繳團員團費,不得要求團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團費”。
第十二條 團員自愿多交團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團費,全部上繳團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團委代收,并提供該團員的簡要情況,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青年局,全國鐵道團委組織部,全國民航團委組織部,中直機關團工委組織部,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組織部,中央金融團工委組織部,中央企業團工委組織部轉交團中央組織部。團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全國鐵道團委,全國民航團委,中直機關團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中央金融團工委,中央企業團工委,每年按全年團員實交團費總數的3%上繳團中央。上繳團中央的團費應當于次年4月底前匯入團中央團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四條 鐵路、民航系統團的關系在地方的團委,每年按照全年團員實交團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團委上繳團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團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團員全年實交團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團委上繳團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團委不再向地方團委上繳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