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高速公路投資有限公司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稿)
發布者:廣西高速公路投資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4-03-25 10:0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人口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禁止計劃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三條 推行計劃生育,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措施。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切實抓好計劃生育工作:
(一)逐級簽訂計劃生育責任狀;
(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明確計劃生育內容;
(三)建立育齡人員基礎資料檔案;
(四)按期對重點人員回訪,了解生育動態。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五條 公司員工應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鼓勵員工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六條 已婚育齡夫妻必須服從人口計劃管理,新婚夫婦應及時辦理《計劃生育服務手冊》,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第七條 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按法定的程序申領《二孩生育證》,并交公司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備查。
第三章 優生和節育
第八條 提倡婚前進行健康檢查,生育應接受優生指導。
第九條 初婚育齡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持有法定結婚證,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審查,戶籍所在地鄉(鎮)級人民政府或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方能生育。
第十條 育齡夫妻已有一個子女的必須采取節育措施,意外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提倡首先選擇長效避孕措施,對不宜采取長效措施的人員,憑醫院證明,可采取藥具及其它綜合避孕方法。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一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員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員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
第十二條 員工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滿18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60元。
第十三條 女員工上節育環后休假一周的和因采取長效節育措施失敗而導致做人流手術的,按規定享受休假期,不影響考勤。休假期間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第十四條 計劃外懷孕,經說服不中止妊娠的做待崗直至除名處理,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生育二胎的做除名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范圍:公司及直屬單位全體員工。公司負責管理的項目公司(指揮部)可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廣西高速公路投資有限公司工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